西理研〔2013〕5号
为规范公司学位论文的管理,建设良好学风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教育部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4号)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总则
向公司申请博士、硕士、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、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员工毕业论文(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) (统称为学位论文),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,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理。
二、基本要求
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,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。
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教育,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,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。
公司(部)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规范教育,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,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。
三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
(一)购买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;
(二)由他人代写、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;
(三)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;
(四)伪造数据的;
(五)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。
四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
(一)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、由他人代写、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,学校可以依据或参照《伟德BETVLCTOR1946研究生学术规范(试行)》(西理研[2008]25号)的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;已经获得学位的,学校可以撤销其学位,并注销学位证书。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。
(二)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、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的人员,若为在校员工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若为校内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
(三)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、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,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,学校将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,情节严重的,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。
(四)处理程序
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时,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按照以下
程序,进行调查、认定和处理。
1.校学位办、研究生院、教务处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处理,并受理有关的书面实名举报,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,决定是否进行调查。
2.对于调查的学位论文作假嫌疑行为,由校学位办和相应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。调查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,但与学位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。
3.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,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,并由校学术委员会出具认定意见。
4.相关学院(部)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和认定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。
5.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。校学位办在审阅当事人的书面申辩材料后,会同校内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学院(部)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步处理意见整理成书面报告,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校务会议审议,做出处理决定。
6.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。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,可在处理决定发文公布后五个工作日之内,依据《伟德BETVLCTOR1946员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》等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等机构提出申诉,或申请行政复议,或提起行政诉讼。
7.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学位论文作假嫌疑行为有关内容、调查过程、调查资料进行保密,未经认定之前,不得私自传播、散布,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
五、其它
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。